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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產假遇到補班日是否算上班

產假遇到補班日是否算上班


蔡OO 發問於 2023-10-12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2023年的國定假日補班日有很多天,
請問女性勞工請產假56天期間,有遇到國定假日的補班日(國慶日9/23週六的補班日),
公司說產假期間9/23不能視為上班,
因此,國定假日彈性連休日前10/9要正常上班,沒有上班要自己請假,
請問這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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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題旨: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若公司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且經勞資會議同意,是採八週變形工時制度,即則補班日、彈性休假是屬於八週內正常工作時數的重新分配,如同您提到的9/23即調整為工作日,而10/9即調整為休息日,而員工請產假期間,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依法免除給付勞務之義務,則補班日即調整後之工作日,亦因員工請產假期間而免除給付勞務之義務。
從而,「公司說產假期間9/23不能視為上班,因此,國定假日彈性連休日前10/9要正常上班,沒有上班要自己請假」的說法,似有誤解現行勞動法律,既然員工已依法請假,則「不能視為上班」此說法本身即有問題,公司仍應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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