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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創業原公司說要提告


莊OO 發問於 2023-10-12 | 雲林 | 製造業

Q: 律師您好:我在小型(員工目前3人)有限公司(製造業)任職27年,因公司褔利越來越苛刻,有想外出創業,但公司老闆說我若創業他要告我,想請問律師:
1.若我外出創業所用的原物料跟原公司一樣,製造出來的產品跟原公司一樣,這樣有法律問題嗎?
假設有法律問題,那我一輩子不就都不能創業了,這樣並不公平。
因為製作的技術是我花27年累積來的,製作這個產品本來就要用到那些原物料啊!
2.我任職期間也沒有跟公司簽任何“不能創業”的相關文件。
3.所以想請問律師,原公司要告我哪一條罪?
4.假設我創業開公司了,他告贏了,那麼我公司要撤銷掉嗎?

補充:近幾年老闆有心在他的興趣上,已無心在公司業務上,所以公司業績很差,然後從員工扣薪扣三節獎金,目前員工都只領底薪,所以我才有外出創業念頭。

煩請律師解答疑惑,謝謝律師!

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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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第12條第1項、第13條之1之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就您所詢問生產產品、原料部分,首應先判斷是否涉及原公司之營業秘密,而是否可能涉及以上法律規定,並確認是否另外涉及侵害原公司或其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

再者,依勞動基準法第 9條之1之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原公司需合於以上法律規定與勞工約定競業禁止,始得主張競業禁止。

至於您所詢問第4點,則需視該時公司是否具法定解散事由,參公司法第71條第1項、第315條第1項:「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三、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五、與他公司合併。六、破產。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三、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四、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二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不在此限。五、與他公司合併。六、分割。七、破產。八、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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