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詢問-計時人員一週只給一天班,時段為00-03,一週4次,其中2次曠職為時已久。
因未達解僱標準:
①連續曠班3日
②當月曠班6次
該員工給班未符合公司需求,且無故曠職,卻因法令規範,而無法解僱該名員工
餐廳還必須支付部分勞健保費用
請問店家可以如何處置該名員工,或者如何解僱該名員工
A:
您好:
一、「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曠工即一般慣稱之曠職),雇主得不經預告即予以解僱,且毋庸給付資遣費,此係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範。
二、如未達上開解雇標準,應回歸雙方勞雇契約如何約定?該員工給班未符合公司需求,是否達成其他法定解雇事由或是依公司管理守則處置。
以上供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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