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一家販售電子產品的實體店面買了一個 手機投影至電視機的“無線電視棒” 但是買回去使用發現手機無法投影到電視機上 所以打算回去退貨 可是“包裝有破損”還可以退嗎?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及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規定。
需要釐清的是,所購買的商品是否有瑕疵,如所購買的商品有瑕疵,可以向賣家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是請求損害賠償;反之,如非屬商品瑕疵,商品購買的錯誤為買家過失產生,相關的買賣契約無法撤銷。
另,消費糾紛您可向當地消保官進行申訴或是申請調解,亦可委由律師協助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請求其限期返還退款,如其仍置之不理,經由律師協助對其為民事訴訟的求償行為,以追求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補充說明
本件如可依民法第359條前段規定以物有瑕疵為由解除契約者,則所詢包裝有破損時,出賣人至多只能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買受人應負回復原狀之履行。無法回復原狀者,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買受人應償還回復原狀之費用。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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