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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行倒閉負責需負擔什麽責任


JOOOOOO 發問於 2023-09-28 | 臺中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公司為商行行號營運本人為負責人營運八年
屬人力派遣業
銀行有企業貸款、紓困、個人信貸
上有合約廠商違約賠款一個月費用
下有積欠員工薪資破百萬
若倒閉或歇業
負責人須負擔什麼責任跟賠償問題
若跟所有員工申請勞資調解
若提出相關依據證明
員工是否可申請失業補助三個月到半年
若相關依序執行
是否有民事、刑事刑責需背負
是否會限制出進國內外等限制
謝謝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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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公司為獨立法人,依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設立時要向縣市地方政府的經濟發展處進行公司登記申請;而商業行號則適用商業登記法,無獨立法人格,設立商業行號時則係向縣市政府商業處進行商業登記。

公司負責人的責任,依所設立的公司種類而異;而商業行號負責人則須與商業行號負無限清償責任。

故依您所述,若您設立的商業行號尚有欠款、負債的話,則您須就該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縱使商業行號倒閉,亦不影響您該負的責任。

員工薪資部分,可進行勞資協調;廠商欠款部分亦可協商清償計劃。若有欠稅,亦應與國稅局協商清償,否則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及罰鍰達辦理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已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經審酌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者,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至於是否涉有刑事責任,則須視具體情事判斷是否符合詐欺等刑責之構成要件。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商號結束營業之相關責任:

依經濟部100年3月25日經商字第10002324560號函:「本法規定之商業無法人格。
查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並未賦予商業之法人格。」

依據台端所詢內容,該商號似乎為獨資商號,倘為合夥商號,則需再考量合夥人之因素,將有不同之處理方式。以下僅就獨資商號部分進行回答:

由於商號之財產、債務仍屬於債務人個人,是以商號所負之相關債務及賠償仍需由負責人個人最終承擔。

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5項:「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再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14條:「勞保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在墊償金額範圍內,承受勞工對雇主之債權,並得向雇主、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請求於一定期間內償還墊款;逾期償還者,自逾期之日起,依基金所存金融機構當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收利息。雇主欠繳基金者,除追繳及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罰鍰外,並自墊付日起計收利息。」

因此,如有積欠勞工工資、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以下簡稱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勞工可先向勞動部請求墊償,而勞動部墊償後,將向雇主請求償還。此部分如未償還,負責人有可能遭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而限制出境。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網址:http://www.eap86.com
Line官方帳號:https://lin.ee/dD0oNN9
連絡電話:02-275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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