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好:
若因消費爭議個人與業者簽訂協議書,內容大概是業者願意退部分費用,但我方不對業者負評.業者要求協議書留身份證字號等個資,我們已告知身份證字號其實可留也可不留,但業者堅持要留,不過同意加保密條款「雙方不得將彼此的個人資訊外洩或提供給第三方或做不當之利用,以保障雙方權益。」
我們想詢問因為協議書是個人與業者簽訂,如果任職於該公司的員工離職,而將由公司取得之個資外洩或作不當利用,前述保密條款有效力嗎?因如何調整較恰當
或直接以觸犯個資法處理(例如違反個資法第27條) 但似乎只能處罰到業者,罰不到該離職員工
謝謝律師
A:
您好:
關於個資外洩的問題,主要是看員工與業者之間有無簽訂保密條款,通常保密條款會對於洩漏個資的員工課予違約責任,業者並得依照保密條款追究員工之損害賠償責任。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故若業主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法令(例如依第27條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具有可歸責之事由,致其離職員工有機可趁洩漏個資予第三人,消費者可依個資法第29條規定對「非公務機關即業者」請求損害賠償責任。
若消費者可具體特定離職員工的個人資料,並能確定該名離職員工有洩漏個資之事實行為,得另尋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該名離職員工賠償。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睿益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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