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股份有限公司可否約定將其行政責任(例如:罰鍰或其他行政罰)由其公司負責人負擔或承受、股份有限公司則完全不負擔或不承受呢?
A:
您好,
公司所受的行政罰,處罰的對象是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公司,而不是負責人個人(行政罰法第3條參照)。即使公司與負責人個人約定由負責人負擔行政罰,私人間的契約仍無法變更行政法上的義務主體,公司仍應負擔行政法上的責任。如果公司依契約之約定向負責人個人提出請求,例如,請負責人個人以自己的錢去繳公司的罰款等,如該負責人不繳,公司仍應負相關責任。
以上僅供參考,具體案例處理請諮詢專業律師。謝謝您!
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法上責任分擔:
依行政罰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再依行政罰法第15條規定:「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是以行政法主要裁罰對象為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人(包含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而私法人(即股份有限公司)如違反行政法義務而遭受裁罰外,亦會視情況同時裁罰董事或其他代表權人。
是以公法上之相關責任義務,股份有限公司較難全部直接轉嫁予他人承受、負擔。惟實質上之罰鍰是否可依私法契約再為約定由他人承擔,則可再為研議。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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