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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退夥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23-09-27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想詢問三個人創業兩位為隱性合夥人,其中一位宣稱退股(以下稱丙方),先前有簽立合約書,若是要退股需負擔當下公司虧損1/3金額,宣稱退股當下丙方有line告知一週後會相約簽立退股契約及賠償虧損,但丙方宣稱退股後一週,就消失不回覆不面對已將近兩個月。
兩個問題
1.111/1-112/5公司虧損,丙方於112/6宣稱退股。若公司於112/9陸續轉虧為盈,是否可以要求丙方依舊負擔先前虧損金額?

2.若轉虧為盈後,丙方出現宣稱不退股了,甲乙方是否可回絕他的不退股,並依舊要求他負擔先前的損失?

3.找不到他,若提告後,假設以強制執行方式處置,丙方身上沒有存款,並刻意選擇無薪轉的工作,那有什麼方式要求補償?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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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本案依民法下列規定
第 686 條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 689 條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第 690 條
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該合夥人既已聲明退夥,在該退夥意思通知其他合夥人時即生退夥效力,,而應依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負其責任。之後合夥狀況即與該退夥人無涉。
至於退夥後,該退夥人之責任無法以強制執行方式為之,則屬事實上得否受償之問題,合夥僅得留待日後可受償時再強制執行。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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