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這樣的契約成立嗎?

這樣的契約成立嗎?


余OO 發問於 2023-09-25 | 高雄 | 其他

Q: 請問一下, 就業前跟公司簽訂一份合約, 內容為:專、兼任老師,務必教滿一學年度,未滿一學年度離職者視為違約,將償一個月薪資、兼任老師離職請於二個月前提出,專庄老話離職請於三個月前提出。
公司是補習班,工作大約2個月了!公司有勞保。
1、請問此份合約有法律效力嗎?
2、若是沒有在三個月前提出離職會有怎樣的法律責任嗎?
3、離職後賠償違約金就可以了嗎(還是可以不用賠償違約金呢)?

契約審閱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瀏覽人數:319

A:  您好:

1.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1條:「I.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您於補習班擔任老師,依常理判斷並不會由公司大額出資進行培訓,依您所述公司亦未提供勞工合理補償,應無前開條文之適用。於此情形下,您簽訂之勞動契約中的相關條文並無法律效力。

2.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可知勞工工作未滿三個月,勞基法並無規定預告期間。因此,您在入職兩個月時可不經預告提出離職。

3.如1.所述,您簽訂的賠償條文無效,因此不需要支付。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
◆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
◇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