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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交易相關問題


阿O 發問於 2023-09-24 | 臺北 | 其他

Q: 感謝律師針對此問題提供寶貴的意見(是否適用消保法第19條訪問交易-https://law.moeasmea.gov.tw/ailt/modules/forum/details/?topic_id=39160),我們想確認一下,後來查到一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其中包括「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本案業者提供寶寶攝影的電子檔案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嗎?

還是例外情事是針對「通訊交易」而言,此案認定為「訪問交易」,可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呢?

謝謝律師解答~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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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僅針對「通訊交易」之交易型態而排除該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
惟所詢「攝影公司拍照後,約了一天到月中向我方介紹各種加購方案」,亦即本件契約並非攝影公司於拍攝過程中推銷各種加購方案後當場所訂立,故是否仍構成攝影公司「未經邀約」而與我方在月子中心所訂立之契約,尚待釐清。

1. 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行使7日猶豫期間之權利者,其前提必為交易型態屬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

2.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所定七種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亦即,僅限「通訊交易」且有「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所定合理例外情事,始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

3. 惟先前所詢「攝影公司拍照後,約了一天到月中向我方介紹各種加購方案」,亦即本件契約並非攝影公司於拍攝過程中推銷各種加購方案後當場所訂立,而是另外「約了一天」到月子中心向我方介紹各種加購方案後所訂立,故是否仍構成攝影公司「未經邀約」而與我方在月子中心所訂立之契約,尚待釐清:

(1) 如係我方主動向攝影公司要求改天再予以介紹各種加購方案者,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訂約之要件並不相符,非屬消費者保護法之訪問交易。(民國110年11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字第20號判決、民國100年09月21日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花消小字第1號判決參照)

(2) 如係攝影公司主動向我方介紹各種加購方案,但另行約定日期再至月子中心就各種加購方案更為詳細說明者,亦有判決認為此實非「未經邀約」,且企業經營者如可證明消費者在之後約定日期的締約當時,本應可預期企業經營者將有一定推銷及出售系爭產品之行為,對於企業經營者之推銷行為並非處於毫無心理準備,而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之情況者,則不僅不符合訪問交易之定義,亦與消費者保護法對於訪問交易所設之相關規範保護意旨不符,實非屬消費者保護法上所稱之訪問交易。(民國110年9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489號判決及其上訴審之民國111年6月1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78號判決參照)


陳信至 律師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附屬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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