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大陸分公司員工要外派來台灣總公司上班,請問也需要幫他們投任何保險嗎?或是什麼社保還是五險一金那個?需要辦理任何作業嗎?
A:
您好:
依勞動部110年4月14日勞動保2字第1100140165號函釋內容:「
勞工如同時受僱於臺灣公司與大陸公司,並分別成立勞動契約,工資分按各自契約給付者,則大陸公司所發給之工資,非屬勞工在臺灣公司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應不予併入計算申報勞保投保薪資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略以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勞工之月薪資總額(即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款所定之工資),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案內勞工如同時受僱於臺灣公司與大陸公司,並分別成立勞動契約,工資分按各自勞動契約之約定給付者,則有關大陸公司所發給之工資,非屬勞工在臺灣公司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應不予併入計算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法律上,如果貴公司大陸員工外派來台灣工作,該勞工與大陸公司間成立勞動契約關係,其大陸公司所給付該員工的薪資並非勞工在我國公司工作、服務而獲得的報酬,勞動部認為不予以併入計算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故貴公司仍應「台灣總公司公司」、「員工」、「大陸分公司」間的勞動契約關係,以及員工薪資給付的方式及內容,以便明確三方權利義務關係,並以此作為申報勞保投保薪資或投保相關保險之依據。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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