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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移動時間可以算加班嗎?


林OO 發問於 2023-09-18 | 臺東 | 其他未分類業

Q: 我在醫院上班,因為醫院在偏遠地區有一個分院,因此常常需要兩地移動。正常工時0800~1200 + 1330~1730,但因為本院前往分院有近1小時的車程,故每次前往分院工作時,都必須提早一小時搭乘院方提供的交通車來回。請問這多出來的一個小時是算在工作時數內嗎?因為院方表示移動中的一個小時,並沒有實際工作行為,因此不能計算為工作時數!但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_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個人感覺好像應該計算在工作時數內,請問該如何認定呢?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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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9條定有明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45號民事判決:「按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工作時間,一般係指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受拘束之時間;其判斷標準,不是以勞工有無實際上從事身體勞動或作業之時間,而在於該時間勞工可不可以不用提供勞務,不受雇主支配,而可以自由利用。次按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9條亦定有明文。此規定即係將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在不同工作場所移動時所生之必要交通時間,明示為工作時間。準此,勞工依雇主指示於不同之指定工作場所工作,於各指定場所往來之必要交通時間,本屬工作時間而應由雇主給付工資,係屬至明。」
故依題意所示,依照上開判決見解以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勞工若是受雇主明示在不同工作場所移動所生之必要交通時間,亦屬工作時間。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睿益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A:  工作時間是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參勞動部104年5月14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857號函令)。準此,勞工出差時「執行勤務」之時段,屬於工作時間,應無疑義。至於勞工若因出差「通勤」而早出晚歸,勞工得否主張將出差通勤時間也計入工作時間?
就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6月3日台(78)勞動2字第13366號函釋明揭:「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依此函釋,有關出差之交通時間是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因法無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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