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請問當初工作的制服有收押金400元,契約說過試用期3個月會退回,但如果我在三個月內離職,是否能拿回制服押金呢?如果資方不退是否違反勞基法,謝謝回答!
A:
您好: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89)台勞資二字第 0043550 號函:「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上開函釋雖說不妥當,但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目前司法實務見解傾向若雙方於契約中有「明定」制服費用之負擔方式,例如約定滿任職一定期間,雇主退還制服費用,此契約約定為有效。故若雇主與勞工已於勞動契約上明文規範制服費用之負擔方式,則法院會尊重此契約約定之內容。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睿益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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