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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迫使拍賣呢?


陳OO 發問於 2007-02-15 | | 商業流通業

Q: 大律師好


請問:
1. 日前要進行聲請執行拍賣程序時法院書記官告知本公司律師不必聲請了,因為《依他公司資產鑑價結果,小於銀行債權,拍賣無實質,無法繼續拍賣》,但本公司老闆無法接受此一說法,請問我該如何繼續呢?


2. 法院配合的鑑價公司有那些?我可以指定嗎?


3. 有何種方式可以讓銀行或債務人一定要處份資產的?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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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規定:「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者,執行法院應將其事由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於受通知後七日內,得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最低價額,並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其費用而聲請拍賣。逾期未聲請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
,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依債權人前項之聲請為拍賣而未拍定,債權人亦不承受時,執行法院應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於訊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應買;債權人復願承受者亦同。
逾期無人應買或承受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不動產由順位在先之抵押權或其他優先受償權人聲請拍賣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項關於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之規定,於該不動產已併付強制管理之情形;或債權人已聲請另付強制管理而執行法院認為有實益者,不適用之。」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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