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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與旅遊產業的差異


王OO 發問於 2023-09-11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您好!想請教關於產業類別的區分,本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
1、如果要規劃並銷售單車運動活動行程(一日或多日),請問是屬於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還是旅行業的業務範圍?
2、單車運動活動與單車旅遊如何界定這兩者的差異?
謝謝!

商業登記與公司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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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旅遊行程之相關法律規範: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規定:「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
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規定:「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4項規定:「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之1規定:「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或民宿者,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有關「旅行業業務」之定義,按司法實務判決不以同時從事「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及「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為必要,若其分擔從事「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或「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即屬「經營」旅行業業務。且所謂「經營」不以行為次數或獲利與否作為判斷基礎(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235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台端所詢之銷售「單車運動活動行程」,其類型較為偏向安排旅遊行程,雖有模糊空間,惟仍恐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之虞。建議旅遊類型之商品,由領有旅行社執照之組織辦理。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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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02-275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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