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你好
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259條定有明文。
依民法第259條之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依你所述,雖然商品的包裝不能算是商品的一部分,但無礙於該包裝紙箱須隨契約解除後,一併返還業者的事實;尤其當消費者依法擁有不需理由即可解除契約的權利時,要求盡力維持包裝紙箱的完整性,並非不合理之要求,此種情形在高價進口商品的原廠包裝爭議上最為常見。
謝謝您的詢問!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