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1. 您的問題涉及到定型化契約的條款效力,此部分尚需依據契約實際內容及本案相關資料,始能評估。
2. 謹先就定型化契約相關的法規說明如下: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第11-1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依據上述規定,倘業主與您的定型化契約有顯失公平情事,後續有可能得依據實際契約之內容,向業主主張該條款無效。
品和法律事務所 尚佩瑩律師 02-2100-2608
https://www.clc-law.com.tw/peiying/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