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請問4個合夥人,因理念不同導致很多分針,2位要拆夥
而當初合夥都沒有簽合約,但每人各投資30萬
拆夥的那兩位要求退還每人30萬合理嗎?
A:
您好,
有關合夥的退夥,退夥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分配其損益,並不當然以當初出資作為退夥金。
以下條文供您參考:
民法第689條: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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