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天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即所謂鑑賞期。
但有「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的情形例外不適用。例如: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報紙、期刊或雜誌、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國際航空客運服務等。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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