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民事判決,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採【商標權國際耗盡原則】,也就是承認真品平行輸入之正當性。商標權人以相同圖樣自行或授權他人於不同國家註冊商標,雖然在屬地主義概念下是不同的商標權,但其圖樣相同,本質上排他權的發生亦源自於同一權利人,不同國家之商標權人,只要彼此具有授權或法律上關係,亦對經授權註冊之商標權人發生耗盡結果。
因此,韓國品牌商(A公司)將貨出給台灣總代理(B公司),(B)將商標自行去註冊,數年後(A)發現併和(B)結束合作,(A)找了台灣(C)做,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民事判決認定,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採【商標權國際耗盡原則】,所以(C)應該可以在市場販售商品。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陳麗雯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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