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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賣家未在鑑賞期內收到商品

賣家未在鑑賞期內收到商品


高OO 發問於 2023-08-29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在七天鑑賞期內提出退貨,但賣家聲稱沒有再7天內收到退貨商品故無法完成退貨流程,是合法的嗎?
因為是在購物官網提出退貨,也不確定官網是不是算通訊交易。

以下是查到的法條: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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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無論是在購物官網、蝦皮賣場等網路通路購買,均屬消保法所稱之通訊交易,故有消保法第19條的適用。只要您有在7日內將商品退還給賣家並寄出商品,縱使賣家收到商品時已經超過7日,仍應予以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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