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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委託代辦但未完成代辦事項

委託代辦但未完成代辦事項


楊 發問於 2023-08-28 | 臺北 | 製造業

Q: 您好,我委託一間代辦公司幫忙申請海外學校,分為四個階段付款,有一個階段是「開學當日陪同到學校」,但代辦公司未告知開學日期,開學當日亦沒有陪同到學校。事後還一直要我付這個階段的款項,如果不付就要到學校和到我家找我,請問
1.因為代辦公司未完成「開學當日陪同到校」,我可否主張不付這個階段的錢?
2.對方說如果不付就要去學校和我家找我要錢,我蠻害怕的,這算威脅嗎?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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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及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如果嗣後雙方對於契約所記載的文字有爭議,建議您可以向法院或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處理。
另外,是否構成恐嚇罪,需要視對方向您要錢的方式及手段與契約內容約定綜合判斷,不可以一概而論!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您好,關於留學代辦糾紛,提供以下初步看法供參:

依民法第535條之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同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又依同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依所提供資訊,雙方簽訂之契約如著重於業者允諾為委任人處理事務,且業者就處理之事務具有一定之獨立性,性質屬有償委任契約,則業者違反注意義務而未履行「開學當日陪同到校」之契約義務,消費者應得就該勞務給付瑕疵向業者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業者表示不付款就到學校和家中要錢的部分,如目的係請求報酬,尚難認有不法意圖,則若未有進一步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為恐嚇者,應難構成恐嚇罪。惟仍須依實際情形,才能提供準確意見。

以上僅為原則性、通案性回覆,具體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至本所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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