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有關中古屋的買賣,依民法第 354 條的規定,賣方在交屋時,必須確保房屋屋況跟買賣契約簽訂時之情況不能有太大落差。例如:簽約時一般人認為磁磚應該不是空心的,但交屋時磁磚卻有大面積空心,如果這在一般交易是會被認為很嚴重的情況,且有影響到房屋使用,賣方還是要負責,買方可以發函促使賣方改善,否則可主張違約,如賣方還是相應不理,則可向賣方提告。
相關法條如下:
民法第 354 條:出賣人應擔保物交付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之效用。但減少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認為瑕疵。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陳麗雯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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