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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過年前忽然說不發放年終獎金了!


秦OO 發問於 2007-02-14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先生小姐你好


小弟目前在汽車銷售公司內擔任車輛銷售工作
06年辛苦了一年不計成本的交出了20輛車
寄望公司先前允諾的每輛車發放1000元的年終獎金
結果在2月14日的中午卻接到了公司的簡訊
告知因去年的營運不佳所以停止發放年終獎金
當初公司曾經發文要發放年終獎金
但卻在過年前兩天以簡訊告知不發放了
請問小弟應該鼻子摸著不做任何行動嗎?
小弟又該做些什麼呢?
還請解惑,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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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年終獎金之法源係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該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利事業終了結算,若有盈餘,除非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的勞工,應分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七、職業災害補償費。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不過仍須視您和公司簽訂勞動契約而定,若契約內有約定每年發給工資,並有註明其中二個月是年終獎金,此時您即有權請求雇主給付該獎金
若契約未特別約定,因此雇主依營業年度無盈餘,您即無權請求發給年終獎金
依勞動基準法上開規定可以得知,年終獎金的給付係依第29條規定,且年終獎金屬於非經常性給與,故雇主給予獎金並非強制規定,若雇主於年終了發現營運狀況不佳,即可不給予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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