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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網購瑕疵擔保責任

網購瑕疵擔保責任


許O 發問於 2023-08-23 | 彰化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客人網購跟我們買了兩個後背包
本月4號購買 其中一個後背包在本月22號突然破了一個洞

買家收到時沒有破洞
使用過程一開始也沒問題 是使用十幾天後才發生破洞

這樣我還要民法瑕疵擔保責任嗎?

消費糾紛 電子商務法規 電子商務 公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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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可知買賣標的之危險負擔,自買賣標的交付後即移轉於買受人。而如您所述,客人在今年8月4日網購跟您買了兩個後背包,買家收到時沒有破洞,其中一個後背包在8月22日突然破了一個洞,依前開條文可知,後背包之破洞毀損是在客人收到背包後十幾天後才發生,應由買家自行承受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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