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可知買賣標的之危險負擔,自買賣標的交付後即移轉於買受人。而如您所述,客人在今年8月4日網購跟您買了兩個後背包,買家收到時沒有破洞,其中一個後背包在8月22日突然破了一個洞,依前開條文可知,後背包之破洞毀損是在客人收到背包後十幾天後才發生,應由買家自行承受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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