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照消保法第19條,消費者在網購商品時享有7天鑑賞期,若有不滿意的情況都可以退回商品或書面方式通知解除契約,即使是尚未收到商品亦同,若已付款可以請賣家退款。惟第19條後段亦明訂有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例外情事如易腐敗商品、雜誌、影音商品、客製化給付等七款事項。
如果您是向一般企業經營者購買,非單純出售二手商品之賣家,並且購買的商品非屬代購性質,您可以向賣家以書面方式表示欲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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