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可知若您無契約約定或法律上之理由而任意提出解約,汽車公司可依上開規定得沒收定金一萬元不予返還。另衡諸一般社會交易常情,購買車輛所謂價金除另有約定外,通常不包括申請牌照之手續費,因此,你所匯款之領牌費用應係另外與汽車公司成立委任契約,您自可依民法第549條第一項之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向汽車公司終止委任契約,並請求退還委任領牌費用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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