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新進人員的年終獎金一般是按照當年度到職的日數或月份數按比例計算,公司是否有權扣除試用期3個月不予計算在年終獎金呢?
A:
您好:
勞動基準法並無關於試用期之規定,但依該法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可就二方面分述之()
(一) 符合『對於全年工作』之要件者(從到職日起算):
若您任職之公司有盈餘,且你於公司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仍在職,如工作並無過失,應符合領取年終獎金之要件,可向公司請求。
(二) 不符合『對於全年工作』之要件者:
您可否請求年終獎金,需視公司內部規定,亦即除非當初有告知您此事或所簽訂之勞動契約另有約定,則公司有權扣除試用期三個月不予計算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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