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關於創作及使用肖像畫之疑義,提供以下初步看法供參:
肖像畫主要涉及之權利為肖像權。肖像權係指以自己肖像的利益為內容之權利,該權利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故未經同意,就其肖像為攝影、寫生、重製或翻攝等,均會構成肖像權之侵害(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73號判決),肖像權人得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及除去侵害。
參照法務部100年10月19日法律決字第1000020440號函釋意旨,公眾人物的
肖像本身具有一定之經濟上價值,如果未經同意將公眾人物的照片,使用於商業上,將可能構成「肖像權」的侵害。
惟公眾人物如政治人物、演藝人員、運動員、作家等具新聞興趣人物,其肖像權受保護程度應受一定之限制,應就個案具體利益予以衡量,兼以調和基本權間衝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2號民事判決參照)依照法院實務見解,如係基於新聞自由、公共利益等正當目的,則應不構成肖像權侵害。
另外,若是利用有他人肖像之著作(例如照片)繪出該著作,則除應徵得肖像權人同意外,也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
以上僅為原則性、通案性回覆,具體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至本所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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