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司在112年6月28與台灣佳能簽訂印表機設備租賃契約,但台灣佳能違背先前所談的服務條件及契約精神。
根據合約內容,不論是設備還是保養合約,皆無載明提前終止合約要賠償違約金,所以我司可以在無賠償情況下終止契約嗎?
另外設備租賃契約項目中若有寫"起租日與租賃期間如附表第4項所載,除另有約定之事由外,承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終止契約"。
是否適用違背消保法,不平等條約視其合約無效?
契約如下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ZnOIYnEkxf3e77FnL1F99ePhANorXcqp?usp=drive_link
A: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如租約定有期限,依民法第450條第1項規定,租約於期限屆滿時消滅,原則上當事人不能任意終止租約。且題示租約定有租賃期間,並約定除另有約定之事由外,承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終止契約。查題示租約並未無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之約定,故除非雙方合意終止或符合法定終止事由,否則貴公司原則上不能任意終止租約,仍應依約給付租金給出租人。
2. 承前所述,貴公司依系爭租約並無約定終止權,仍有依約給付租金之義務,而題示租約第11條有約定遲延利息之約定,故如貴公司遲延給付租金,可能會因而產生約定遲延利息,應予注意。
3. 按「消保法之立法目的,乃在保護社會廣大不特定消費者之權益,而非規範商業界商人間之交易活動。查本件承租人奇美公司向被上訴人租用儲槽等行為,屬商業界商人間之交易活動,並非以消費為目的,非屬消費行為,自無消保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參照)。參照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貴公司與他公司間簽訂印表機設備租賃契約,應無消保法之適用。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