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經營實體家電維修公司,
事由:
110年6月客人的家電維修後付清修繕費,未取走家電
兩年後,112年6月客人主動連繫要取回
由於公司空間有限,皆已整理清除過久未取的家電設備
清理的過程沒有特別聯繫客人
公司過往也無規定可保留的時間
現在客人要求賠償整台已被清除的家電
我想詢問:
如果我們需賠償客人的家電
那我能不能也提出類似倉儲費用呢?
A:
您好,
客人的家電維修後付清修繕費,但未取走家電,兩年後才來要求取回。客人應有受領遲延的狀況,除非客人不是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也應該依民法第234條負受領遲延的責任(例如: 倉儲費用等),
相關法條如下:
民法第234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37條: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陳麗雯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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