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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不知情賣了不確定是否假貨的東西

不知情賣了不確定是否假貨的東西


WOOOOO 發問於 2023-07-28 | 臺中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大約一年前在網路上買了一個品牌的包包,詢問對方是否有購買證明,對方說有而且包裝全部都有,所以就購入了,後來收到之後覺得太小了不適用,以原購入價格轉賣他人,結果近期購買的人說他去驗貨是假貨,我再回去詢問原本賣我的人,他說是跟代購買的,已經過了一年早就忘了哪家,那這樣我會有責任嗎?當時的購買紀錄還有全對話都在,這個可以提供嗎?有效嗎?

消費糾紛 電子商務法規 電子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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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勿依照第三百七十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民法第354條、第227條、第22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
對買家而言,買家可能依民法第354條,向您主張解除契約返還價金。若買家購買該仿冒商品,在使用後造成生命、身體之危害時,買家可能依照民法第227條及227條之1等規定,向您請求損害賠償。若係於網路管道購買之情形,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買家可於收受商品後 7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退回商品,且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另外,依您所述,刑事方面,若您確實不知該商品為假貨,則應不致構成詐欺罪。商標法方面的刑責,可能也不至於構成。
謝謝您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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