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消費者是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因此,消費者為從事消費生活的人,當公司不是在從事生產行為,而是在從事消費行為時,此時公司即為消費者。
有關買賣行為,對雙方文字描述上的認知誤差,還是要視實際狀況才可判斷可歸責於何方,方可確定是誰要負責。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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