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想請問
本人朋友於95年5月到某公司任職
當時並未簽訂任何有關工作年限的合約
但在95年12月20日填寫離職申請單時
卻發現申請單下方寫著任職未滿一年依規定須賠償5000元
當時以為是針對有簽合約的同仁故不以為意
便提出了離職申請單,並於96年1月28日離職
豈料在2月份時領取到的薪資卻是被公司扣了5000元後的薪資
想請問該公司是否有合理的依據或法規可以扣本人朋友5000元的賠償金?
又,本人朋友是否可以向該公司請求2月份發放的年終獎金呢?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故該公司預扣五千元薪資為不合法。再以,年終獎金並非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定義之工資,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所規定。故關於台端之勞工朋友年終獎金之請求難謂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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