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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負責人不處理公共管道間漏水


陸OO 發問於 2023-07-24 | 臺北 | 其他

Q: 1. 本公寓大樓之公共管道間漏水,致樓下住戶漏水嚴重。
2. 經請漏水師傅以內視鏡檢查,已確定為管道間之公共管道接頭漏水所致。
2. 經前任管理員了解情況,已公告並同意修繕。然剛好遇到管理員交接,接任之管理員拖延並不願處理,經多次溝通無效。

我們的問題:
1. 管理負責人不處理公共管道間漏水事宜,受害住戶可以如何主張? 可否提供建議處理方式?
2. 此行為違反哪些法律或規條?
3. 天花板因長期漏水,受損嚴重,請問可否求償?

非常感謝此法律諮詢平台,讓我們可以發問,謝謝。

民事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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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38條準用第36條第1、2款之規定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管理負責人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因此,本件如該修繕公共管道係經由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而決定進行修復時,倘管理負責人不予以修繕,此時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之規定「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則主管機關得對管理負責人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故對於管理負責人之怠於修繕,主管機關即得向其開罰,並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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