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司(台灣設立)有在中東地區阿曼國的生意合作夥伴,我們欲在阿曼當地進行貨物銷售。貨物的生產地在中國,而合夥的商業實體需要設立在阿曼國。我司與阿曼合夥人希望簽立對賭協議,來進行約束該合夥人達到銷售目標,而我司負責產品製造、供應鏈管理、運輸。想問律師若合夥人未達銷售目標,造成投入虧損,我司該以何種法律途徑求償:
1. 對賭協議(VAM)未履行,該以何種方始處理這類國際商業糾紛?
2. 商業合作合約建立後,合約所名列的事項是否受雙方國家貿易法下各自做解釋?最終該如何保障我司權益最大化?
A:
您好,
投資人為降低投資風險、保障自身權益,而在投資協定中約定估值調整、股權/現金補償、股權回購等對賭協議(VAM),但爭議也是司空見慣,即使簽訂的對賭協定合法有效,實際履行中卻仍然屢屢受阻。
對賭協議(VAM)中一般可約定,如任一方有未履行或違約情形,可以仲裁方式解決相關爭議。
至於適用法規,亦可在契約中約定適用對 貴司有利之國家的法令。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陳麗雯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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