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登記,2020年3月所有出資人(12人)同意停止營業,並由持股最多的股東進行清算及保管剩餘的資金與尚未分配的財產設備,但該位股東遲遲未處理,亦不理會股東們在line 群組內詢問有關清算的進度及結果,因所有的資料如:會議紀錄、公司存摺、帳冊資料等皆由該位股東保管,請問
1這是否有時效的問題?
2如果委託律師是否較有效益?
A:
就您所提供之資訊答覆如下
1. 按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7條第3項、第4項之規定「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因此於清算程序開始後,原則上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
次按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之範圍內,視為 尚未解散。」並按公司法第323條第1項之規定「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於清算程序中,股東會依然得行使職權,惟其權限之行使,僅限於清算之範圍。故如清算人有怠於執行清算程序時,股東會得決議將其解任。
2.而就清算程序委託律師為清算人是否較有效益,由於清算程序涉及公司之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以及分派賸餘財產等工作,為公司之法人人格是否消滅之重要程序。同時,於清算程序中之工作,常與公司經營上之有關人等之法律關係有所關聯,故清算人於執行職務時,除卻對於公司經營事務的了解外,具有法律相關知識以及理解法律相關流程及規範亦對於清算程序而言具有實益,而使得公司於清算過程中較不易有法律上糾紛或違背法律規範之情事發生。同時由於律師係外部之人而與公司經營通常並無關連,故更能公正客觀的處理公司之清算事務。因此,選派外部之律師做為清算人為實務上具有實益之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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