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客戶於111年5月向本公司訂購一台冰箱,因是展示品故也有請客戶至門市檢查實機,客戶檢查同時也有測量實機尺寸後訂購,並約定111年6月送貨。
至約定時限前客戶告知現場工程延誤需延遲交貨2個月,後至交貨當月又來訊通知因遭鄰居檢舉致使工程又延期。
自111年9月起本公司每月詢問能否送貨時,客戶以工程延誤、設計師失聯、地板工程不滿意要重做等理由延後送貨,直至112年5月中約定於6月初可配送。
配送當日我司送貨人員抵達現場時方知現場搬運空間不足無法以人工搬運上樓,此前客戶並未告知搬運梯間的尺寸,送貨人員依其20餘年的經驗評估需安排吊車運送,客戶亦同意要自行找吊車公司;為求安全運送,本公司也依客戶需求準備棧板等防護包材,但客戶後來表示仍希望配送人員以人工搬運方式將冰箱送上指定樓層,並提供需要搬運的樓梯間照片,本公司拿客戶提供的照片詢問了許多專業運送人員,均告知無法配送,故建議客戶更換其他尺寸較小的冰箱,但客戶表示不喜歡其他品牌冰箱的外觀,且指責是本公司沒有先告知搬運空間需求,要求若無法人力搬運上樓便要退貨,請問本公司可以主張無法退貨嗎?或者能否主張扣除必要支出,例如配送人員的運費與延遲收貨而產生的保管費用呢?
A:
您好,
按客戶受領遲延的原因是因其一方工程延誤、設計師失聯、地板工程不滿意要重做等可歸責客戶的事由而延後,客戶本應依民法第234條負受領遲延的責任,如延遲收貨保管費等責任。
因客戶訂購前已檢查實機及測量尺寸,配送當日方發現搬運梯間空間不足無法以人工搬運上樓,責任應不可歸責於公司,但客戶就運梯間空間不足應該無法事前預知,或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依民法第237條規定,應該不必另外負受領遲延責任。
但因買賣契約已成立,貴司也不必為客戶自己未發現搬運梯間空間不足而負責, 貴司可以不同意解約,如客戶堅持解約,則應可請求扣除必要支出(如配送人員的運費與延遲收貨而產生的保管費用)及預期竹利潤的損失等。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mail:wchern@omniservice.com.tw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72樓10F之1
★台北車站或中山站,出站5分鐘
★服務無國界,隨時歡迎您!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