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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 可否單方面取消訂單?

可否單方面取消訂單?


陳 發問於 2023-07-19 | 臺北 | 製造業

Q: 敝司(有限公司)出口機台到美國, 合約上付款條件為50% 訂金; 500% 付款完成後即出貨。
但因當時出貨日程改變, 敝司未收到70% 貨款就先出貨了! 現在客戶表示因為一些機台問題未決, 遅遅不付清70% 貨款 (但其實機台一直使用中)。

我們計劃單方面取消訂單, 退回訂金, 把機台運回台灣。
請問敝司是否有權力行使以上?

國際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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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假設 貴司訂約時使用台灣法律並且訂購單尚無特別除外規定則按民法第367條之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本件當事人已交付買賣之標的物與買受人,故買受人有給付價金之義務,並無疑問。
次按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本件如當事人已依債之本旨交付無瑕疵之物,而買受人亦已收受該物時,買受人即有給付價金之義務,故若買受人如拒絕給付價金與出賣人時,如經當事人催告仍未為給付時,即應負給付遲延責任。
末按民法第254條之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故本件如當事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履行價金給付之義務,買受人仍拒絕履行時,當事人即得解除與買受人之買賣契約。此時,依民法第259條之規定,於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即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買受人即應將該機台返還與當事人,而當事人亦應將買賣已支付之價金返還。至於就定金之部分,由於此時契約係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故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之規定,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惟仍應經過催告程序後方能行使上述權利,不得單方面逕為之,並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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