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是在某SP購物販售一些私人二手小物商品的賣家,
有位買家向我購買了兩樣粉類化妝品,1樣完好1樣碎裂無法使用,
此買家7/05至超商取貨,7/07完成訂單(若沒有點選完成訂單平台會提醒若無回應就會完成訂單)
但買家直至今日7/16以私信聊聊方式和我說明商品有毀損問題,
並聲稱於昨晚拆此包裹訂單,今日凌晨才現商品碎裂問題(買家自己明確說"剛剛"拆包裹時才發現)
但距離此訂單7/06起計算至今日7/16過了10日才和本人反應。
根據此網購平台規範完成訂單前要確定檢查商品無誤或是收到商品後可按延長訂單撥款延長買家權益,
且系統也有通知完成前要檢查的措施
7/05領貨,直到7/07完或訂單直至7/16過了9日,也已經過了法定7日的試用鑑賞期,
且買方主張是請家人代領,也沒有影片開箱時就是碎裂的樣子,只有照片,
若要追溯物流也為時已晚,我本人並不想退款,也並不想私下解決,目前已請此平台介入尚未回應
但此賣家一直以民法向我請求對她做出賠償責任
但我本人出貨的確有使用防措施(泡泡紙與紙箱做防護(買家聊聊照片中有照片顯示的確有防撞措施)
只是我本人出貨當下沒有錄影存證出貨時商品狀態,但若七日內此買家向我請求退貨我是願意的(在聊往來訊息中也有提及)
但已經過10日,我沒有意願要賠償,且沒有是我本人或物流方用壞的,只憑一張照片就斷定我必須私下賠償買家。
且買家也坦承自己說直到今日7/16才檢查商品,但是他本人一直主張我寄出時商品就可能已損壞,
買家主張民法354、373條與224條規定,就算過七天也可請求賠償責任,
也篤定化妝品碎裂導致無法使用為嚴重瑕疵品,但雙方都沒有錄影存證,且我只是個人賣家並非專業經營,
本人也只持有該訂單物流紀錄和往來私聊對話,想請問買家是否可以依照民法向我請求相關賠償責任?
A:
您好:
按民法第35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如您所述,買家在收受商品後,經過10日方告知商品瑕疵,可能已違反民法第356條第1項買受人之「從速檢查義務」,並怠於通知出賣人,依同條第2項規定,視為買受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如是,買家已無從向您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次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然您既非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之企業經營者,且買家通知時已逾上開規定所定之7日期間,則買家亦不能依消保法規定向您主張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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