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最近碰到一件工程案,也去勘驗現場,並出具報價單給客戶。但因為與客戶某些共識無法達成,所以我們考量後,決定不承接了,也告知客戶了,我們與客戶還沒有任何簽約儀式也沒有收取訂金,請教這樣子在法律上會有什麼責任嗎?因為客戶態度強硬,甚至威脅提告。
A:
按民法第153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故並非一定要有簽屬合約之儀式或書面契約或是收受定金契約才算成立,而只要雙方之意思表示合致時,契約即屬有效成立。
因此,如果就報價單之內容對造有表示同意之意思表示時,契約即有效成立之,此時即有履約之義務。但如果只有單方面出具報價單而對造並未同意該報價,或是雙方就該工程案件契約成立之必要之點如合約價格、給付內容等未具有共識,即意思表示尚未合致時,則該契約仍未成立,此時,既然契約並未成立,自然於法律上即無履約相關之法律責任。
本件,由於從提供之內容並未有辦法知悉未達共識之部分是否為契約之必要之點,故無法確切判斷出雙方就契約之必要之點有無達成意思表示合致,建議您攜帶資料由專業律師規劃後撰擬相關文件及討論方向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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