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根據公司法,如果公司資不抵債,不能用清算程序終止經營,而需走破產程序;但公司法又規定,如果僅有一位債權人,則不可用破產程序終結公司的經營。
問題: 我公司資不抵債,打算終結經營,但我司僅有一位債權人,請問我司應走清算程序還是破產程序?
A:
您好,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股份有限公司之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二人應予解散;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315條第1項第4款、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
因此依上開規定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故貴公司應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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