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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公司負責人跑了,支付命令有效嗎?

公司負責人跑了,支付命令有效嗎?


丁OO 發問於 2006-01-17 | | 商業流通業

Q: 本公司95/1/2遭客戶跳票(跳票為94/9月貨款).該公司負責人跑了.公司大門深鎖.(94/10.94/11二個月之貨款尚未收到客戶支票).曾至板橋地方法院(土城青雲路)請教. 輔導訴訟人員告知 支付命令3個月如未能送達當事人即失效. 建議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支付貨款.
請問:
1.提出給付貨款訴訟.需等到貨款票期全部到期嗎(支付貨款條件為:次月結60天票--94/10月貨款應開立95/2/2到期票.94/11月貨款應開立95/3/2到期票).
2.未收到票的部分應提出哪些證明.
3.訴訟需多久時間.
4.提列呆帳該如何處理.(會計師說她們不懂.該問誰呢)
之前公司也曾被倒帳.因為金額不到5萬元.公司就自行吸收的.但是遇到此類事件.法律上可有保護的相關作為呢? 還請大律師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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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敬覆如次,請卓參:
一、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通常履行期未到而有不履行之虞者,可提起將來給付之訴,因此縱使有未到期之貨款,債務人已出現跳票時,仍可以將來給付之訴之方式提出訴訟,若訴訟審理中屆期,則可更正為一般給付之訴訟。
二、未收到票部分,應提出合約書、訂單、送貨單、發票或對帳單等相關資料,以證明債務人有支付貨款之義務。
三、訴訟時間因個案狀況不同,難以定論。若擔心債務人脫產可在訴訟前或訴訟中依法聲請假扣押,但實務上多須供擔保始可假扣押。
四、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一 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 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前項債權於列入損失後收回者,應就其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實務上有以執行名義(確定之判決書或支付命令等)聲請強制執行而無結果之債權憑證為據,而將該筆無法收回之債權提列呆帳者。
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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