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以下疑問請協助解答,謝謝。
在公司創立初期,找了設計師朋友製作logo及企業識別,對方以朋友身份常說因為我們是新成立的品牌,便以支持的名義聲稱價格上都有很大的優惠,所以我們也不疑有他認為他是想幫助我們,沒有追究太多合約上的細節,對方有時常表現要我們不要多過問的態度。後續也發包海報及展覽的工作給他,但合作一段時間後發現對方的收費並不是所謂的友情價,反而高於市場行請,且有很多業界認為對方該做的事情沒有做到,因此決定之後不希望再與對方合作。
目前遇到的問題是,當時沒有簽訂合約,只有以報價單簽章作為憑據,在上面並無提到有關著作權和使用權的規範,想請問若希望保留這個logo及後續的使用,我們應該如何和對方要求這方面的權利?
謝謝。
A:
您好,
當出資人出資聘請他人(受聘人)完成著作時,除雙方特別以契約約定由出資人為著作人外,著作人原則上是受聘人。 至於著作財產權,則依據出資人與受聘人間的契約約定內容決定歸屬於何人;若沒有約定時,則歸屬於受聘人享有,但出資人取得利用權。
因此,貴司是出資人,當時雖沒有簽訂合約規範著作權和使用權,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應該還是有權繼續利用這個logo。
相關法條參考如下: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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