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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課程點數退費


COOOO 發問於 2023-07-14 | 桃園 | 製造業

Q: 約8年前於購美容課程點數約200點,金額約100,000元,
贈送50點,總共250點,目前2023年已剩下40點。
因與美容師有爭執,所以想要退費,
但美容師告知剩餘的40點為贈送,所以不能退費。

因為當初是因為贈送50點才購買,想著是等同是用100,000購買250點的意思,
想請問是否真的不能退費呢?
謝謝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瀏覽人數:465

A: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您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店家主張終止契約,要求針對剩餘未使用的部分退費
2、同時,您可以向行政院消保會提出申訴,並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3、如果不知道怎麼跟店家協商,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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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師為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注意是兩個小寫的k,加LINE請告知姓名、電話、居住縣市,以及在哪個網站看到我的)
電話:098867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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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A:  您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5項及「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主張任意終止美容契約。業者應於終止日後的30日內將您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您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於您。業者不得於應退還的費用中扣除所贈送商品的價額。

1.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違反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

2. 依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6日公告,自112年7月1日生效之「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3點規定,業者所提供的美容服務,消費總金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者,應簽訂書面契約;如果未滿新臺幣1萬元者,仍適用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 費用明確性原則
依「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7點規定,因繳費而獲得贈送之商品,於契約終止時,業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送之商品價額。

4. 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依「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14點規定,消費者於簽約日後接受業者有償的美容服務,並因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者,業者應於終止日後30日內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
業者可約定收取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不超過10%的金額為手續費,但若未約定手續費之金額時,業者不得扣除手續費。

5. 依您所述,「約8年前於購美容課程點數約200點,金額約100,000元,
贈送50點,總共250點,目前2023年已剩下40點。因與美容師有爭執,所以想要退費,」。準此,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您得主張依「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14點規定,任意終止美容契約,並要求業者應將已收取的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您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手續費後,於終止日後的30日內退還於您。業者不得於應退還的費用中扣除所贈送商品的價額。又業者雖可約定收取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不超過10%的金額為手續費,但若未約定手續費之金額時,業者不得扣除手續費。
以上,如果有任何消費的疑難問題或爭議,可先聯繫業者尋求解決,倘若仍舊無法解決糾紛時,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將有專人提供專業諮詢服務。


陳信至 律師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附屬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電話:
(02)2755-7366 #283
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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