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本票的執票人無法如願向發票人請款時,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本票的權利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有記載到期日的本票,從到期日起算3年內;沒有記載到期日的本票,從發票日起算3年。
但是,超過3年的本票,執票人還是可以向債權人法院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因為執行法院只會形式上審查本票是否符合票據法的規定,並不會管時效的問題。只是,超過時效的本票,債務人可以另外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本票債權已罹於時效而不存在,而請求停止執行。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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