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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意向書與專櫃合約附件內容不符

意向書與專櫃合約附件內容不符


胡OO 發問於 2023-07-12 | 臺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您好,我想詢問與百貨商圈合作書上有所出入的問題~

起初百貨公司端以「廠商意向書」紙本提出合作交易條件,本司同意「廠商意向書」條件並願意簽署合作,但後續簽署正式合約時,沒發現正式合約後附的「專櫃合約條件附件」與起初的「廠商意向書」交易條件內容有所出入,但確實已簽署正式合約,請問還可以主張與當初的廠商意向書條件不符,提出協議更改合約內容或提前終止合約,且不需支付違約金嗎?

契約審閱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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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民法第 88 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民法第 89 條: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民法第 90 條: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民法第 91 條: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因此,如符合上該規定始能撤銷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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