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想請問:
1、因曠職被開除的話,有所謂的遣散費嗎?
2、公司要開除我,我有必要寫離職單嗎?因為我被強迫寫離職單!
3、公司告知我被開除為星期六,叫我做到隔個禮拜五,這樣合理嗎?
4、開除跟遣散的意思相同嗎?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台端所敘之事實不甚明確,故無從具體函覆。惟按「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依第十二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十八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若台端曠工日數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自無資遣費之請求權。次按終止權之行使,仍須一方之意思表示到達他方始生效果。台端之離職單僅係他方行使終止權之意思表示到達己方之證明,故雇主之要求自屬合法。末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勞動契約終止權之行使,僅係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非不得預告終止契約,故雇主預告六日終止契約難謂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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