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公司與甲方(台灣某品牌)簽訂,限定期間海外市場的商品預售。
甲方提出條件是MOQ(最少訂購量)200個。
但海外市場對該商品反應不好,預估銷售連20個都不到。
部分合約內容如下:
1.本合約有效期間自2023年5月11 日起至2023年 9月 30日止。
2.合約期間內,任一方如欲請求提前終契約關係,應於終止前一個月以書面或可留作紀錄之電子通訊方式通知他方。
合約內有寫約定時間付款訂金30% ,但沒有詳細寫明未下訂貨之違約賠償情況,
只寫說本公司盡力行銷,完成銷售。
所以想說可以用"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提前終契約關係"
不曉得有機會嗎?
再請指教,謝謝!
A:
您好,
按契約之終止,有由當事人合意而終止者,亦有依當事人一方行使終止權而為終止之意思表示者;又當事人一方行使終止權,其終止權之發生原因有依法律規定者,謂之法定終止權,亦有基於當事人約定者,謂之約定終止權。合意終止為契約行為,於合意終止後,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悉依當事人之約定定之;至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終止權終止契約後,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依民法
第 263 條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
參照民法第 258 條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民法第 260 條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故契約雖有約定貴公司如欲請求提前終止契約關係,應於終止前一個月以書面或可留作紀錄之電子通訊方式通知他方,但如有造成對方受損害,對方非不可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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