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179條、民法第5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題台端任職期間經雇主指示購買燈具,並支付之代墊款項,若能提出發票、收據等由台端支出之證明,且與工作具有關聯性,台端似可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請求雇主給付代墊款。
退言之,雇主要求台端購買燈具,卻又不給付代墊款項,並將該燈具拿去使用,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台端可以向雇主請求取回燈具或給付代墊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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